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和支持破解招商引资难题,有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中央和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等有关规定,加强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东西部协作等资金中筹措,重点用于支持和鼓励在我州落地投资、依法纳税、潜力大、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绿色高质量发展以及对全州财源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规模暂定为每年安排6000万元至1亿元,按照州级财力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根据资金规模和主要支持方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高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发展生态产业。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产业。 (二)鼓励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支持临夏州《关于建设“一带一路”食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基地的工作方案》中相应产业和其他重点特色产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州内企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对当年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规模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新入库的“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企业和新认定的州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方式。具体支持方式、项目、范围和金额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科技、工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乡村振兴、招商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州政府研究确定。按照当年项目和奖补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贴息或奖补方式中的一种,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同一项目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贴息不得超过付息金额。本办法内容因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场所、投资地和纳税必须在临夏州辖区内; (二)生产企业、商贸企业、招商引资已投产企业上年度产值2000万元以上、纳税额50万元以上,对临夏财政贡献较大; (三)招商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按照投资规模已形成40%以上的实物工程量; (四)新入库“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企业或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州级“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五)能按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上述第一条为必须具备条款,其余条款按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产业类别和项目性质分别对应具备。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贴息资金申报企业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文件; 2、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表; 3、申报贴息资金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扫描件); (二)奖补资金申报企业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文件; 2、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表; 3、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技术创新、转型发展、升级改造、绿色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文本资料,“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专精特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认定文件资料。 按照本专项资金实际筹集到位情况,具体贴息和奖补标准、形式,申报和发放程序等有关要求,州财政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分类分批次明确。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相关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应配合完成相关监督检查任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和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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